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 告 李珍妮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被 告 陳世卿
楊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及112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0、5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