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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詹阿珠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詹阿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詹阿珠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詹阿珠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詹阿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87歲,自109年1月17日列報為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未尋獲,因失蹤人詹阿珠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 年,為此聲請裁定宣告詹阿珠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及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詹阿珠之戶籍資料、勞健保、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高額壽險、董監事、前科、所得財產資料、三親等、入出境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12年5月23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127003979號函附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製表日期112年5月22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7日保費資字第1121314838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3月31日移署資字第112004238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357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3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332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4月10日輔服字第1120025236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資料、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法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等查詢資料在卷可證,堪認屬實。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