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監宣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李春子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 項第8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蔣明雖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惟實際居住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即康乃心護理之家),有其戶籍謄本、聲請人陳報狀、康乃心護理之家委託照護契約書等件在卷可憑。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