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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林永富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永富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已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永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永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民國86年3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90年度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聲請人除積極搜尋、追查及接管被繼承人遺產外,並辦竣相關公示催告程序、刊報公告、接管遺產、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等。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如附件所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等30筆土地持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號建號建物、陽信商業銀行存款、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提存價金、退還裁判費等遺產,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076萬3,908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5%計算結果為161,4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5,279元(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聲請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66,738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0年度管第33號、91年度家催字第4號裁定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刑登報紙公告、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謄本、臺北市稅損稽徵處士林分處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辦事處原始憑證黏存單、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領取提存款申請書、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歷審民事判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查被繼承人林永富財產總現值計1,076萬3,908元,有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謄本、臺北市稅損稽徵處士林分處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領取提存款申請書等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

1.5%計算為161,459元,墊付費用計為5,279元,合計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及報酬合計為166,738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0年度管第33號、91年度家催字第4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