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蘇淦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淦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淦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茲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除遺囑所列受遺贈人以訴請求交付遺贈物以示聲明願受遺贈之外,並無他人向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故管理人就被繼承人蘇淦泉之遺產範圍業已清查完畢並完成搜索繼承人之程序,僅待遺贈物之交付管理人之職務即可完成。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之遺產,因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等即被繼承人之在世親屬均為美國籍、無我國國籍且常年居住國外,附表所示不動產若以原物移交予遺囑執行人,不僅於遺囑執行上窒礙難行,亦顯非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之真意。為盡遺產管理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符合公益之管理考量之方式移交遺贈物,而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賣之必要。因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無法召開,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代筆遺囑、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護照、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55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登報公告、確認繼承權起訴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準備一狀、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1455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經核本院民事準備狀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訴之聲明亦表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價後換匯為美元予以分配,得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亦同意遺產予變價,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台北市 士林區 百齡段 4 77 516 蘇淦泉(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 492/10000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 權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949 臺北市○○區○○段0○段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64.95 陽臺:6.29 蘇淦泉(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 全部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3樓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