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723號聲 請 人 王惠涓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巷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聖欽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2年10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以利進行遺產清算程序,苟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自無從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借據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全體法定繼承人王惠涓、王孃琴等人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571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屬實。

則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既已聲明拋棄繼承而無繼承之權,且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堪認被繼承人已無繼承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