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75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李陳月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關 係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陳月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已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陳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陳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在案,現公示催告期限均已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價值新臺幣(下同)5,933萬2,330元(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12月13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課稅遺產淨額計算)之遺產,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結果為88萬9,985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6,973元(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聲請之報酬總計為89萬6,958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22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明細及單據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查被繼承人財產總值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課稅遺產淨額計5,933萬2,330元,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證明,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5%計算為88萬9,9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元,墊付費用計為6,973元,合計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及報酬合計為89萬6,958元(已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