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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8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安然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安然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已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零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安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87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安然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業已屆滿,另被繼承人宣告於45年10月1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而被繼承人遺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同區東湖段3小段11-1、11-2地號土地3筆(參證4),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97萬7,191元,聲請人爰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請求遺產總值百分之1.5為74,658元;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28,551元,爰請求裁定管理費用共103,209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78號、本院家事庭函、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通知書、管理費用計算表、收據、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74,658元及代墊費用28,55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