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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86號聲 請 人 林郁傑相 對 人 林麗華 住○○市○○區○○路0 段000巷0弄00○0號

賴一彤賴雯婷賴亦微

賴淑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麗華、賴一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賴文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弄00○

0 號,已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死亡)之遺產清冊。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文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郁傑係被繼承人賴文權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死亡,惟其繼承人林麗華、賴一彤、賴亦微、賴淑洳、賴雯婷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1 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相對人林麗華為其配偶、相對人賴一彤、賴亦微、賴淑洳、賴雯婷則為其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認為真。惟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12 年度繼字第43

6 號案件資料,相對人賴亦微、賴淑洳、賴雯婷已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於112 年3 月17日准予備查,故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相對人林麗華、賴一彤,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林麗華、賴一彤提出遺產清冊,應予准許。至相對人賴亦微、賴淑洳、賴雯婷則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