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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8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商場管理組法定代理人 李玉瑛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淨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一)「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商場管理組」得為本件請求權人之依據及證明文件;(二)若應由「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請求權人,應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應於具狀人處蓋用管理委員會大小章,及提出最新主委報備資料;(三)提出債務人陳文淨應繳納管理費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12年7月1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