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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27號聲 請 人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洪瑞彰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人陳報經民國108年10月25日股東會決議,自108年10月25日解散,並選任洪瑞章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已於108年11月25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出申報所得稅清算,並於109年1月22日核定清算完結,為此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本件被選任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未先向法院聲報呈報清算人就任,即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顯然不合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其聲報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