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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債 務 人 楊毓麟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3年1月22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吳 興 二 527 843 100000分之17 1,200,000元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底價 (新臺幣)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427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屋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層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277.96 地下二層:125.24 地下三層:162.42 地下四層:72.41 40分之1 920,000元 共同使用部分:3425、3428、3429等建號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