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2100號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債 務 人 張胡麗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執行其保險契約債權,而債務人投保公司分別為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