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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91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194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張榮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