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1號聲 請 人 呂渃薈即蒙妍希
住○○市○里區○○0○0號7樓之7法定代理人 蒙家 住○○市○○區○○路00巷0號
呂範晊 住○○市○里區○○0○0號7樓之7相 對 人 陳家穎 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事件,嗣經本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8號依兩造合意為裁定,並諭知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3,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