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他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7號聲 請 人 張枝發 住○○市○○區○○路00○00號相 對 人 陳氏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甲○○向本院對相對人乙○○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49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 年度家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給付扶養費,均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及利息。㈡相對人應自民國111 年11月起,至未成年子女張仲景(00年0 月00日生)、張郁欣(00年0 月0 日生)分別年滿20歲之日為止,於每月5 日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各7,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80,000元(計算式:0000000+7500×17+7500×43=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是聲請人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