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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婚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婚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民法第1005條、第10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該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70年9月13日結婚,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相對人甲○○因外遇而對聲請人訴請離婚,經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90號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因相對人實際上拒絕聲請人同居,並更換門鎖,故兩造自109年10月28日即分居,迄今已逾六個月,已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所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要件。又聲請人於110年10月21日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相對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五分之一)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第2層,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16日,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移轉予聲請人確定。詎聲請人於系爭判決確定前,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並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第三人陳萬宸,且將相對人109年至111年間名下多筆股票及期貨於3個月內全部變賣,並於112年3月至同年6月,不到三個月時間,將華南銀行建成分行存款約800萬元全數領光,足認相對人明顯惡意脫產,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聲請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爰聲請宣告兩造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以兩造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訴請離婚,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47號判決(下稱系爭二審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並於判決書記載:「…再觀被上訴人雖已表明不願離婚,仍有維繫婚姻意願…」,顯見就聲請人既已表明不願意離婚,仍有維繫婚姻意願,自非屬於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又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本即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對人自由處分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無關,故本件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

四、經查,兩造現為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有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兩造已分居達6個月以上之事實及相對人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對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亦經聲請人提出系爭判決、系爭二審判決、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90號判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本院112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裁定、相對人109、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及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裁定、112年司執全字第58號扣押命令、華南銀行建成分行陳報扣押存款金額聲明異議狀、北投郵局陳報扣押存款金額聲明異議狀、集保查詢報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系爭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院112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裁定等影本為證,應可採信。況兩造自109年10月分居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及相對人提起離婚訴訟,可證兩造歧見甚深,兩造已無法自行協議、溝通,而需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故無論兩造主觀上意欲為何,客觀上足認兩造確有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本件兩造既有前述長期分居之事實,且相對人亦於婚後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則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自應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