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郭雅君代 理 人 蔡家豪律師相 對 人 張金和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家全字第14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亦有明定。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訴外人顏素卿之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曾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財產),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相對人雖已分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74號離婚等事件及本院112年家調字第631號撤銷贈與事件,訴請離婚及撤銷贈與訴訟,惟相對人迄未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與訴外人顏素卿就系爭財產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嚴重影響侵害相對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對人得請求撤銷聲請人與訴外人顏素卿間就不動產之贈與及移轉登記行為,為保全相對人對訴外人顏素卿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對系爭財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55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系爭財產為假處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4號假處分卷查核屬實。次查,相對人就上開假處分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此有調閱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631號(現改分為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撤銷贈與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4號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訴請撤銷贈與,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訴外人顏素卿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附表: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