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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 請 人 郭勝宏

郭信欣楊淑滿郭孝怡郭張寶蓮郭宜紋相 對 人 郭澤仁

郭澤萍郭宏鈞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7 月2 日持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因相對人尚未依判決給付補償金額予聲請人,故聲請人就相對人取得之共有物上設定法定抵押權登記。聲請人已於同年12月7 日以存證信函方式向相對人催告給付,詎相對人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民事判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相對人即負有給付補償金義務,聲請人稱相對人迄未清償,而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建成段 31 689.7 郭澤仁、郭澤萍、郭宏鈞各257792分之27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