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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宣嘉順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四二號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半年,自一一二年十一月起至一一三年四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鈞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惟因於112年6月底大直內湖ATT結束營業而失業,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半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提出大直ATT結束新聞報導等資料,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並據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九月底前均有正常履行共計40期,則因公司結束營業致其需另覓工作,確屬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半年,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