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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周敦美代 理 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六號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一一二年七月起至一一三年六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惟因於111年底因失業而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請求准予自112年7月起暫緩履行1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提出核昇實業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上載聲請人之工作為定期契約,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工作期滿離職,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則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1年,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