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黃瑾瑜相 對 人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榮昌相 對 人 張靜慧
王秋萍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8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8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一張(債券別:A03113),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01201)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33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8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