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珽代 理 人 胡原龍律師相 對 人 古詩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5,16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且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 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且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規定,第91條第1 項、第
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末按,112 年11月14日增修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4 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前段規定,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64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914 號及最高法院11
2 年度台上字第444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古詩玄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9,餘由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即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古詩玄負擔。又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古詩玄負擔百分之7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新法施行前已有執行力,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即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本件聲請人係於112年9 月22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修正前之規定,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繳裁判新臺幣1,000 元之適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附表: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7,134元 1.含20,899元及補繳26, 235元 2.皆聲請人墊付 電子卷證費 284元 聲請人墊付 複製電子卷證費 293元 聲請人墊付 電子卷證費 400元 1.共2筆各200元 2.皆相對人墊付 證人等日旅費 530元 相對人墊付 二 裁判費用 20,805元 聲請人墊付 裁判費用 51,396元 相對人墊付 證人鑑定人旅費 530元 相對人墊付 三 裁判費用 63,424元 相對人墊付 律師酬金 30,000元 1.聲請人墊付 2.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 字第616號裁定審核 總 計 214,796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判決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無 1.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依訴訟標的金額4,653,419元計算,由原告 於第一審程序中先行繳納20,899元,再於第二審程序中補繳26,235 元。 2.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9,362元,原、被告不服,皆對敗訴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故第一審無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 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古詩玄負擔百分之89即108,021元,餘由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3,351元: 1.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21,372元。 2.①相對人古詩玄應負擔108,021元。 →計算式:121,372x89%=108,021 ②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13,351元 →計算式:121,372-108,021=13,351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古詩玄負擔93,424元: 1.第三審訴訟費用合計93,424元。 2.相對人古詩玄應全部負擔93,424元。 ㈣相對人古詩玄應賠償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之差額85,165元: 1.相對人古詩玄應負擔201,445元(計算式:108,021+93,424=201,44 5)、已墊付116,280元。 2.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13,351元、已墊付98,516元。 3.相對人古詩玄應再支付85,165元(計算式:201,445-116,280=85,165);聲請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得再請求差額85,165元(計算式:98,516-13,351=8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