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葉錦堂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相對人取得債權,因相對人已廢止登記,有查明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6840號債權憑證影本,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