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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宋一正代 理 人 郭旭光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廣基貿易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宋一正為廣基貿易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廣基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廣基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廣基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廣基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指派宋一正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廣基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民國111年11月3日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收據、111年11月7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111年5月30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1156042351號函、廣基公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聲請指定宋一正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廣基公司之清算人,廣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47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廣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