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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大良正夫相 對 人 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大良正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唯一股東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指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文利會計師為簿冊保管人竣事,簿冊及文件保存於鐵山文件儲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倉庫,爰依法聲請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單一法人股東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9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日商株式會社東芝指派書、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