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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高明慧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心公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張榮華為大心公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大心公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第三人張榮華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張榮華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張榮華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民國111年7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紀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相對人之帳冊清表、張榮華之身分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2-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