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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賴小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義晨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小玲為義晨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義晨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義晨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晨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義晨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指派賴小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義晨公司民國111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聲請人111年9月29日出具之同意書、義晨公司帳冊保管清單等件,聲請指定賴小玲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義晨公司之清算人,義晨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34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義晨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