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楊森州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琮涼律師相 對 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法定代理人 凌偉政(即臨時管理人)00000000代 理 人 林敬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蔡淑真會計師(寶晨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2)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王淑芬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下稱原選派裁定),原選派裁定未據當事人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惟相對人拒絕配合檢查工作,經本院一再裁定罰鍰,相對人仍拒絕配合檢查,致檢查工作無法進行,王淑芬會計師即辭任檢查人,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7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解任其檢查人之職務。惟原選派裁定所示之檢查工作,均因相對人拒絕配合而尚未進行,故聲請再選派檢查人,以續行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再選派檢查人,未具狀表示意見。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裁定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後,檢查人因故解任、辭任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就同一範圍另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因原檢查工作尚未完成,核係就第一次選派裁定之檢查範圍所為之接續檢查,屬就第一次選派裁定未完成程序之續行,並非開啟另一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故無庸重為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四、查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原選派裁定選派王淑芬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嗣王淑芬會計師辭任檢查人乙職,亦經本院於112年5月17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予以解任,而原選派之檢查人王淑芬會計師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事務既未完成,自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又原選派裁定作成時,已審查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要件,亦已就聲請人說明其聲請選任檢查人之理由、事證、必要性及必要範圍詳為審查,並已明確裁定於必要之範圍內進行檢查(詳見原選派裁定),且原選派裁定未據當事人聲明不服而告確定,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準此,本件聲請人再聲請選派檢查人,既係於原選派裁定之檢查範圍內接續進行檢查,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重為審查之必要。
五、本院函請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經會計師公會推薦蔡淑真會計師(會籍編號:1492,寶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2),有財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下稱台北市會計師公會)112年6月20日北市會字第1120211號函暨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本院審酌蔡淑真會計師為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碩士,自82年5月22日加入會計師公會,擔任上開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等情,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8頁),堪認蔡淑真會計師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蔡淑真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末按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是原選派裁定准許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而本件程序係續行原選派裁定之檢查程序,依上開規定免徵程序費用,且本裁定作成前,亦無其他程序費用產生,故本裁定不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編號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1 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2 相對人之日記帳、分類帳及其憑證 3 相對人之營收明細表及其憑證 4 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證明文件 5 相對人之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6 以相對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