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4號抗 告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代 理 人 陳德弘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樑標等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