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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龔仲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翼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傳翼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4,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