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宏欽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宏欽為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陳宏欽為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德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民國112年6月19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驊德公司之清算人,驊德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另聲請人經驊德公司臨時股東會選任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聲請人提出驊德公司112年6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報表保管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第20至22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