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林育如相 對 人 宇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林育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雅玲為宇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單一法人股東彩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許雅玲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法人股東同意書、許雅玲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332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許雅玲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