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忠耕會計師相 對 人 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楊忠耕會計師派任為相對人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就此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相對人持續不願意配合進行檢查作業,迄今未依指示支付應給付之檢查工作報酬,故感無力達成本件檢查工作,爰懇請本院同意伊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3年度至107年度短期借款之使用情形、出售原相對人名下門牌號碼:
新北市○里區○○○路00號廠房土地買賣價金、帳目、使用情形,此有本院109年度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可參。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