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8號抗 告 人 邱筠婷相 對 人 陳乙婷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