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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楊昆都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文和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後,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