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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翰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聯看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1,9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