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少爺波有限公司
億兆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劉穗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彣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9,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