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32號原 告 黃毓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元×1/3=1,3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2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