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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以諾

張德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汐止區汐浸新希望協會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