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何耘碩代 理 人 翁顯杰律師 (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杰益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碧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林碧滄即杰益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杰益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合夥,並由林碧滄擔任負責人,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當事人名稱應為「杰益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林碧滄」,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林碧滄即杰益工程行」,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