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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專調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傅璿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相 對 人 索馬利蘭共和國駐台灣代表處法定代理人 穆姆德(Mohamed Omar Hagi Mohamoud)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查:

(一)本件聲請人先位聲明第1項至第3項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聲請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日給付聲請人56,797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備位聲明第1項為: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1,285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聲請人先、備位請求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及數額如附表所示,先位聲明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備位聲明分別請求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等,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其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聲請人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其起訴時為28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07,820元(計算式:56,797元×12月×5年=3,407,820元)。而其先位聲明第1項與第3項間,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24,590元(計算式:3,407,820元+16,770元=3,424,5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4,59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繳納之。

(二)聲請人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與前開規定不合,聲請人應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三)綜上,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其中逾期不補正主文第1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先位聲明第1項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3,407,820元 先位聲明第2項 給付薪資(按月) 50,000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按月) 6,797元 先位聲明第3項 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15,468元 給付薪資差額 1,302元 備位聲明第1項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33,334元 資遣費 31,181元 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15,468元 給付薪資差額 1,302元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