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聲再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0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70號裁定命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0月6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