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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聲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40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7日所為111年度勞補字第2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命補正,聲請人於同年3月15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