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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藍浩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湖仙境社區管委會、李浩維、鄭芯慧、連鴻斌、陳竹儀、胡丹卉、陳韋文及李東霖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請求中工資及退休金36,04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另其中請求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損害賠償7萬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59元[計算式:1,110×36,040/106,040×1/3+1,110×70,000/106,040=8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