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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0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