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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9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誤繕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