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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8號原 告 李俊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