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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5號原 告 林家安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8,52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請求係因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