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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9號原 告 林子傑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90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9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11-29